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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会计:小企业背书转让带息应收票据的处理

  小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或货币资金,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尚未计提的利息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帼美商贸为一小企业,2007年1月1日向风天公司销售商品一批,按所签合同采用商业汇票结算。商品价款300000元,出具的票据为带息票据,票面年利率8%,期限3个月,该企业2007年3月1日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给花莲公司以取得所需商品,该批商品价款400000元,增值税68000元。另外,以转账支票补付材料差价款117000元,处理如下:

  2007年1月1日计提应收利息:

  应收利息=351000×8%×3/12=4860(元)

  借:应收票据——风天公司7020

  贷:财务费用7020

  2007年3月1日将应收票据背书转让:

  借:材料采购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00

  贷:应收票据——风天公司358020

  银行存款109980

  材料收到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400000

  贷:材料采购4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