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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小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

郑州中小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

  中小企业公司制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与中小企业的判定标准不尽相同。除工业、建筑业以外,中小企业标准没有资产总额的分类。

  所以中小企业并非都可以享有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另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更进一步,范围再次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