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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业银行贷款利息如何核算

  商业银行应通过“应收利息”资产类科目核算发放贷款、存放同业、拆出资金等生息资产当期应收的利息,科目应按贷款种类、拆出资金单位等设置明细账。本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反映银行表内核算的已计提尚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存放同业利息、拆除资金利息等。

  按期计提贷款应收利息时,商业银行编制“计收利息清单”(见表1)一式三联,直接从借款单位存款账户中扣收。其中一联作支款通知,另两联分别代转账借、贷方传票办理转账。会计分录如下:

  ⑴当期收到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或借)贷款――利息调整

  收到利息时: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借款单位存款户

  贷:应收利息

  ⑵如当期未收到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或借)贷款――利息调整

  以后实际收到时: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借款单位存款户

  贷:应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