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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公司固定资产折余价值扣除

  问题描述:请问2014年1月1日之前购置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