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会计:待售固资与其它非流动资产核算方式
待售的固资和其他非流动资产的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其反映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一是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是该项转让将在1年内完成。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无形资产等其他非流动资产,比照上述原则处理,但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是指作为整体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和解释,企业必需注意的是,企业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必须同时满足将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的三个条件,即(1)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2)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3)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主要是指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如果企业管理层准备处置该部分非流动资产,在充分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应将这部分资产从非流动资产转出作为流动资产,即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停止计提折旧或者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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