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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交易性金融资产现金股利利息的核算

  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在资产负债表日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债券投资分期计算出的利息收入,应确认为投资收益。

  【例2】2007年1月8日,甲公司用银行存款购入丙公司2006年7月1日发行的,面值为250万元,票面利率为4%,按年分期付息的公司债券。甲公司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价款260万元(其中包含已到付息期的债券利息5万元),另支付交易费用3万元,2007年2月5日,甲公司收到该批债券利息5万元。2007年末确认本年的利息,2008年2月10日,甲公司收到债券利息10万元。

  甲公司对以上业务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1)2007年1月8日,购入丙公司债券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2550000

  应收利息50000

  投资收益30000

  贷:银行存款2630000

  (2)2007年2月5日收到该笔债券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应收利息50000

  (3)2007年12月31日,确认2007年债券利息时:

  2007年债券利息为:2500000×4%=100000

  分录如下:

  借:应收利息10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0

  (4)2008年2月10日,收到丙公司债券的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应收利息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