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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型超市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郑州大型超市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大型超市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会员费收入【增】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5]165号13】【所】1.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2】2.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2】

  二、"三包"收入【增】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7】三、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国税发[1994]122号3】

  四、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国税发[1995]192号1】

  五、平销返利收入

  1.自199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1997]国税发167号2】

  2.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自2004年7月1日起):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国税发〔2004〕136号3】

  六、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所】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3】

  七、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4〕136号1】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4〕136号1】

  3.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4〕136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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