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会计:存货取得和发出计价方法的区别
问:发出计价方法和存货取得时的计价方法有什么区别?
答:
1.存货取得计价的核算。
在实际工作中,影响企业存货入账价值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外购存货的成本。①购货价格应根据发票金额确认购货价格,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②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就是指企业购入存货在入库以前所需要支付的各种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③相关税费,是指企业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税费。
(2)加工取得的存货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构成。
(3)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①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②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按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③盘盈存货的成本,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2.存货支出计价的核算。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选择发出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以合理确定当期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1)个别计价法。这样计算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比较合理、准确。
(2)先进先出法。是以先购人的存货应先发出(销售或耗用)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转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
(3)加权及移动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法不利于加强对存货的管理。因此从管理角度看这种方法并不是很严谨。而移动加权平均能使管理当局及时了解存货的结存情况,而且计算的平均单位成本以及发出和结存的存货成本比较客观。
(4)计划成法。存货的收入、发出和结存均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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