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会计:挂靠交通运输企业车辆会计核算浅见
现在有不少个体运输户为取得营运资格,将自己购置的车辆挂靠在具有交通运输资质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下,向公司交纳管理费等,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本文试就挂靠交通运输企业车辆会计核算的三种主要观点进行以下探讨。
一、公司不反映挂靠车辆净值
挂靠车辆过户到公司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固定资产净值数额反映为零。收到管理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不考虑相关税费,);代收养路费、车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等税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代收代付款项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其理由是:挂靠车辆不能被公司拥有或控制,除上交的管理费外,不会给公司带来其他经济利益,与此相应的折旧费也不应计入公司的成本费用,因此,挂靠车辆资产净值以零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上。上述处理的明显不足:不能反映挂靠车辆的新旧程度,不能反映个体运输户在公司账上的资产负债数额,不能为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客观有用的信息。
二、类似于融资租赁,不确认融资费用
挂靠车辆过户到公司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每年计提车辆折旧时,借记“运输支出”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收到管理费及代收代付养路费、车辆保险费和车船使用税等税费时,账务处理同上。
其理由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公司获得的管理费收入确认为收益,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则公司首先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赔付损失,尽管可以再向挂靠的车主追偿,得到的往往寥寥无几。由于存在重大潜在损失,公司往往根据谨慎性原则,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并计提挂靠车辆折旧,形成偿债基金,应付突发事件。
上述处理的不足表现在:公司将挂靠车辆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加大了公司的亏损,可能会成为一些公司调节利润的工具;由于计提折旧直接减少公司利润,势必缩小企业所得税税基,这违反了国家税收制度,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资产方反映挂靠车辆按历史成本计提折旧后的净值,负债方“长期应付款”科目反映的是挂靠车辆入账价值,两者数额不符,导致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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